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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住所登记限制

1月14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住所登记限制。

通知明确,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是固定场所,也可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网络经营场所;县(市、区)内符合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支持个体工商户入驻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及电子商务平台等。

通知强调,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

通知强调,个体工商户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和建筑物内公共部分;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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