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礼泉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2019年10月31日,康某在某保险股份公司为自有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2020年5月27日,驾驶员刘某驾驶该货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掉头时,与李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小轿车避让不及相撞,发生致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康某将车辆损失及李某医疗费全部赔偿。后康某向某保险公司理赔,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康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经承办法官审查该案属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具有调解的可能性,遂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但双方因免赔事由及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未调解成功。调解失败后,本院按照法定程序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预开庭审理该案。庭审当天,原、被告双方再次表示希望调解,办案法官遂在开庭前再次耐心向双方明法析理,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某保险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一次性赔付康某10000元,该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近年来,礼泉法院积极践行多元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过采取法治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的方法,提高当事人的思想觉悟和法制观念,平等协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保障了社会稳定。(曾佳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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