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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需谨慎 违约交房担责任

近日,礼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的案件,两案经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均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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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3年10月8日,刘某与礼泉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在礼泉县房产管理所进行了备案登记。后因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15年4月30日前履行交房义务,刘某于2016年8月25 日向房地产公司递交《退房申请》,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审批同意房地产公司的退房申请,并于当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同意由房地产公司代原告向银行偿还贷款及利息后,房地产公司向原告退还购房款及违约金,刘某与房地产公司双方未对该口头协议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房地产公司从2016年11月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向银行结清了原告名下案涉商品房的全部借款及利息,并于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向刘某退还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129023.25元。

房地产公司认为他公司已向刘某退还购房款及违约金,但刘某拒不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某以房地产公司未及时退还购房款及违约金、拖延向银行偿还贷款及利息导致其征信存在不良记录、造成其签约经济损失50000元,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资金占用费、协助恢复征信并赔偿损失50000元。

礼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刘某请求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房地产公司表示同意,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合同已经解除。遂作出判决解除刘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刘某与房地产公司对合同解除后达成的口头协议的履行期限未进行约定,刘某认为应在三十天内履行完毕,房地产公司认可尽快履行完毕,但其履行口头协议时间长达四年之余,其履行行为显然违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故对刘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因逾期履行占用资金期间对其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刘某陈述其个人征信的恢复与否与房地产公司是否协助并无关联性,其对签约损失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上述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现如今,买房俨然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头等大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房价不断上涨,因此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层出不穷,主要包括逾期交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等类型。当事人如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应当尽快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勿放任不管,导致损失扩大,甚至影响个人征信!

责编:朱刚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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