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治建设 大荔县:提高执法公信力,彰显检察司法关怀

大荔县:提高执法公信力,彰显检察司法关怀

为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透明度,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促进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公平公正合理审查办理,9月25日,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对苗某某、薛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举行公开审查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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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葛永峰首先介绍参会人员,宣读了听证会纪律,阐述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举行公开审查听证的重要意义和听证程序。然后,负责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员及检察官古西民就涉及案件情况、对救助申请人的困难情况调查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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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苗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七十多岁的苗某某是一起“弑母案”的当事人,他既是王某被杀案件的杀人者苗某的父亲,是加害方家属,又是被杀者王某的丈夫,是受害方家属,具有双重身份,哪方对他都是悲剧。苗某某其子苗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因琐事长期与母亲王某不和,争吵后怒从胸中起,恶向胆边生,持菜刀行凶弑母,为祸天伦,罪不容恕。然而惨案悲情,祸患一门,苗某某终致鳏苦,悲剧集于一身,令人感慨唏嘘。经检察官深入调查走访,苗某某年老体弱,身体多病,左手有残疾,劳动能力差,还是村中贫困户,过去依靠老伴劳动维持生计,而现在因这起刑事案件失去老伴,生活陷入困顿之中,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薛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薛某的妻子闫某某在今年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丧失生命,家中主心骨失去,肇事者没有赔偿,还要供养孩子上学,给受害人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和经济困难,生活处于极度困境之中,也是典型的车祸致贫。

大荔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申请人苗某某,是这起“弑母案”的当事人,他具有双重的受害身份,诉讼赔偿岂不是自己给自己赔?精神、经济损失自不必说,又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又是残疾人,生活陷入极度困境,他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规定,应予以救助;申请人薛某作为交通肇事案件的受害人,痛失亲人,又得不到赔偿,还要供养学生,生活陷入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规定,应予以救助。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渭南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条款的规定拟对苗某某、薛某予以国家司法救助。

各位人民监督员与检察人员进行交流,对当事人仔细问询,纷纷发表听证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苗某某、薛某进行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监督员张义明指出:检察官能结合案件事实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深入细致调查,围绕事实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扶危济困,义不容辞,服务群众,执法为民,在检察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上都体现公平正义。群众代表、官池镇北王马村村长苗建孝评议:“检察机关解群众困苦,救助危急,匡扶正义,我们感到法律是威严的,也是温暖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苗某某连声致谢,留下热泪。”

此次听证会是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审查听证而举行的首次听证会。今后,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将多措并举,努力使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促进检察执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葛永峰 古西民)

责编:张颖

编辑:江沨/刘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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