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治建设 富平县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 保障群众利益

富平县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 保障群众利益

公开听证是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近日,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公开听证,听证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担任听证员,案件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村委会干部等多方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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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主办检察官首先介绍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处理意见,着重阐述检察机关改变定性的理由和依据。犯罪嫌疑人就案件事实和认罪态度方面进行了陈述,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对主办检察官的拟办意见充分发表意见。

听证会现场,听证员向主办检察官就案件提问,主办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一一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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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富平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证据,犯罪嫌疑人王某主观上并非无事生非,逞强耍横,2名被害人对于矛盾的引发负有主要的责任,属于婚恋、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根据司法解释只有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的才认定为“寻衅滋事”。

综上,不宜将王某之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王某之行为属于故意砍砸他人车辆和手机,经富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杨某某所驾轿车和被损手机、崔某某所驾客车损失价值共计62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王某之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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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在案发后能够在当日积极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分别向杨某某和崔某某赔偿修车费、医疗费、手机赔偿费等费用共计21581.6元,并且取得2名被害人谅解。据此,主办检察官建议对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充分了解案情,熟悉法律依据后,听证员经无记录投票表决,六名听证名同意主办检察官改变定性并拟作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本次公开听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规范设置听证席位,让听证参与人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听证员独立评议,体现听证的公正性。

8月26日,本案经检委会研究,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起诉。

公开听证彰显了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透明度”,是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开公正处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以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实现了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陈旭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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