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依法被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24日,黄陵法院刑事审判庭考虑到当前疫情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一次疫情下“特殊”的庭审。
开庭在即,办案法官得知被告人双腿受伤仍无法下地行走,为了使该案件不延期审理,便迅速联系公诉人及辩护律师,考虑到被告人的负累与出行,也为在疫情形势下少人员聚集,决定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进行一场特殊的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刘某某由于酒后驾车双腿也受到了严重的创伤,虽然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是仍然逃不过法律的惩罚。经过庭审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法定量刑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 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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