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5年,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开展清单式推进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落实进货查验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督,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集中公布一批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甘泉县某炒货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荔枝案。

2025年6月11日,甘泉县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甘泉县某炒货店的荔枝进行监督抽检,检测出吡唑醚菌酯项目含量超标。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经现场核查,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荔枝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甘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2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富县某水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标芒果案。

2025年9月16日,富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富县某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监督抽检的芒果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该店开展现场核查。经查,涉嫌不合格批次芒果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10日购进,截至检查时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芒果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禁止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水果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洛川县某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案。

2025 年2月5日,洛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洛川某超市监督抽检的一批次香蕉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查明,该超市购进不合格批次香蕉时未查验香蕉的合格证明文件,但提供了供货商开具的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食用农产品购销货凭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洛川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9.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洛川县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椒盐瓜子”“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2025年2月11日,洛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洛川县某商贸公司监督抽检的一批次“椒盐瓜子”、一批次“香蕉”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椒盐瓜子”“香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洛川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该商贸公司罚款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9.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延川县某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2月18日,延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延川县某水果店监督抽检的一批次香蕉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查明,该水果店购进不合格批次香蕉时未查验香蕉的合格证明文件,现场也未能提供该批次香蕉的购进票据。该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延川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吴起县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2025年6月29日,吴起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吴起县某超市监督抽检的一批次香蕉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现场核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案香蕉的购进票据、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无涉案香蕉。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制定召回计划,并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召回公告,截至7月18日,没有召回已销售的涉案香蕉。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在采购涉案香蕉时索取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采购价格同其平时采购价格一样,应认定其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涉案香蕉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吴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案例七:子长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子长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检中发现,子长市某商贸公司经营的芹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因该店存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025年8月14日,子长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店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88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子长市某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子长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检中发现,子长市某便利店经营的螺丝椒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因该店存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025年8月5日,子长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店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供稿: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杜鹏飞

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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