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3年12月9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机械制造公司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内750公斤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该熔炼炉。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熔炼炉冷却水系统的温度和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是预防高温设备过热、避免熔融金属泄漏等重大事故的关键设施,缺失此类装置将导致隐患无法及时发现,存在引发火灾、灼烫事故的重大风险。因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机械企业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机械公司铸造车间内750公斤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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