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分类 延安市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延安市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为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持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将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宝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延安某工贸有限公司医务室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医务室经营的“紫花地丁冷敷凝胶”12盒,“一次性使用无菌敷贴”1盒 ,均已超过使用有效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紫花地丁冷敷凝胶”12盒,“一次性使用无菌敷贴”1盒,罚款41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黄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陵县官庄某废品收购站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地秤无合格检定印、证,超过检定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延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延长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店货架在售的“益达西瓜味口香糖”10条,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结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第一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0条、违法所得9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西安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

2023年9月26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中秋、十一”双节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中,发现由西安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延安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用24台电梯,最近一次维保周期均超过半月,且维保工作人员在最近两次维保结束后未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宝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延安市宝塔区某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2023年10月27日,宝塔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陕西省广告监测平台推送的违法广告线索,显示当事人在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喜报,图文显示培训学员的名字或形象且使用了国旗图案。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4月20日至8月28日共发布图文内容有国旗图案、学员形象和名字、获奖名单、喜报等字样的广告143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富县某豆制品加工厂(刘某某)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12月19日,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报告,显示富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豆腐干,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富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豆腐干由富县某豆制品加工厂(刘某某)配送。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当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次豆腐干的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执法人员依法向生产环节当事人富县某豆制品加工厂(刘某某)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12月20日,对生产环节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生产环节当事人向富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配送该批次豆腐干10斤,单价4.5元,销售收入4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洛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洛川县党某某煤场销售不合格产品(民用型煤)案

2024年1月2日,收到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洛川县党某某煤场销售的“蜂窝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2日购进该批次蜂窝煤,至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止,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金额4032元,违法所得75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蜂窝煤”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6元,罚款4032元的行政处罚。

八、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加油站使用的4台加油机6把加油枪涉嫌计量作弊,经延安市质量技术检测研究院现场对上述6把加油枪进行检定,检定结果均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将6把加油枪的计控主板拆除送加油机生产厂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主板监控微处理器、计量程序及附带的6块电路板均非该公司产品,与出厂状态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将4台加油机的6块计控主板改动为可人为设置加油量误差的主板,并将误差设置为3%对外加油,涉案金额239431.6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4台燃油加油机、没收违法所得239431.66元,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遵义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21日,接消费者投诉,称其从网上购买的75箱“盛世天韵”习酒疑似为假酒,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发现上述“盛世天韵”习酒的供货商为遵义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投诉人购进的75箱“盛世天韵”习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李敏)

责编:杜鹏飞

编辑:安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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