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三个年”活动,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推行服务型执法模式,引导经营主体合法规范经营。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案例1 洛川县某月子会所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据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经洛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洛川县某月子会所于2023年11月下旬,在洛川县某广告店,印制含有:“资深营养师、厨师一对一评估,产后产科专家定期诊断;特约小儿专科医师定期查房巡诊”等服务内容宣传册2500份。该月子会所营养师于2024年7月已离职,经营场所内无法提供“资深营养师一对一评估”服务。
【主要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服务内容不存在,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的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的《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广告费用,给予从轻情形行政处罚,作出没收虚假广告宣传册148份,处4500元的罚款决定。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由地方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书将其移交具有相应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有效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现象发生,确保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能够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
【典型意义】
本案中,虚假广告通过夸大服务内容、虚构专业资质或隐瞒真实经营条件误导消费者。此外,虚假广告内容涉及非法行医等行为,可能对母婴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从源头遏制了潜在的健康风险。通过处罚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确保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健康权的实现。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对行业的整体信任,通过处罚和整改,有助于重建消费者信心。同时,规范化的市场环境能够吸引优质资本进入,促进行业良性竞争。市场监管部门常联合卫健、公安、检察机关等多方力量,形成监管合力。例如该案就是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违法企业共同整改,实现了“行政监管+企业自治+司法监督”的协同治理模式。这种综合治理模式为新兴行业的监管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通过法律手段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措施。从个案查处到制度建设,从单一执法到多部门联动,这些举措共同构建了更安全、透明、有序的母婴服务市场环境。
案例2 宜川县某蔬菜店经营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8日,宜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青椒进行了监督抽检,由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青椒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涉案不合格青椒的来源,提供了购进票据,是从农户处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5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青椒价格为每斤4元,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60元。
【主要做法】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青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且立即自行改正,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序号4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典型意义】
本案中,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寻求行政执法适法性、合理性、准确性的具体行动,确保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贯彻监管为民理念,积极释放执法温度,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助力构建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模式。
案例3 延安市某油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工业气瓶和车用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4]132号)文件要求,对延安市宝塔区内某油气站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给车用气瓶进行液化天然气充装作业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主要做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及时积极进行整改,且近三年内未因同一违法性质的违法行为接受过行政处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经综合考量,给予了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经营困难等实际因素,同意其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首次缴纳罚款一万元,剩余一万元罚款可以在半年后缴纳。半年后,当事人按期缴纳了全部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法部门切实践行了“宽严相济”的服务性执法理念。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将执法重心从惩罚转向规范,实现了规范与惩戒的平衡,促使企业主动合规,形成“自觉守法—减少违法—良性发展”的循环。同意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是执法理念从“刚性管控”向“服务赋能”转变的标志性举措,通过平衡法律刚性与企业生存需求,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复制的制度样本。综上,执法部门的行为体现了执法的温度与理性,彰显了“监管为民”的治理智慧,对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深远意义,为市场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案例4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延安市宝塔区某餐饮店未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对外公示证照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6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陕西省网络交易智慧监管平台巡查时发现,某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延安市宝塔区某餐饮店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店铺首页“食品安全档案”链接页面中未对外公示证照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入驻某网络交易平台,截止2023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到店现场检查取证,当事人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店铺首页“食品安全档案”链接页面中未对外公示证照信息。
【主要做法】
执法人员在线上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及时公示证照,及时开展线下核实,发现当事人属于新店开业阶段,在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及时上传相关证照。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帮助商家上传相关证照,向当事人宣讲网络交易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对商家经营过程中可能疏忽的风险进行行政指导,提出针对性整改建议。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延安市宝塔区某餐饮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查办后对某网络交易平台城市总进行行政约谈,确保平台内商家证照及时更新公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证照公示是网络交易安全的“防火墙”,不仅是《电子商务法》明确的法定义务,更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关键举措。消费者通过公示的证照信息,能够快速核实商家经营资质与合法合规性,降低消费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执法人员敏锐发现商家未公示证照的问题,及时介入,避免了消费者因信息缺失可能遭受的潜在损失。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践行人性化、服务型执法理念,没有 “以罚代管” 。而是主动帮助新开业的商家上传证照、宣讲法规,精准指出经营风险并给予整改建议,将监管与服务深度融合。既纠正了违法行为,又减少了商家经营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执法的温度与善意的具体体现。案件查办后对平台进行行政约谈,更是强化了平台责任,为网络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筑牢根基,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
来源: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杜鹏飞
编辑:欧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