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定作人唐某将自己的自建房一、二楼室内粉刷工程以10元/平方米的价格承包给王某施工。2024年9月2日王某在将二楼完工后,在粉刷一楼至二楼的楼道转角处时,因搭架的木板突然滑落,致施工中的承揽人王某坠落在地,头部受伤,经多次手术治疗,处于半昏迷状态,至今仍处于间断治疗之中,医疗费用累计高达三十三万余元。
为此承揽人王某的家属找到调委会请求调解,调委会成员及时与定作人沟通,起初定作人始终认为他是将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受害人的,是受害人自己不注意安全防范义务导致的受伤,跟他毫无关系,不愿承担责任。经工作人员反复多次地剖析法律关系,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最终达成38000元的调解协议。在第二天签署协议并给付时,受害人方反悔,致调解失败。
此后,受害人家属再次申请调解,定作人则一直坚持自己没有责任,但可以从人性化的角度给予补偿8000元整,多一分钱不出。否则,受害人愿意咋办咋办,他奉陪到底。
2025年5月12日调委会特邀法庭法官参与座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承揽合同关系的认定,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的释义,以及无过错赔偿原则的适用范围等进行解析,最终达成35000元的调解协议,并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确保了协议的履行。一场旷日持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得以圆满化解。(唐华锋、陈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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