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3日9时许,凤翔区城关镇凤翔县天隆汽修厂(以下简称天隆汽修厂)在维修车辆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致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凤翔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天隆汽修厂“5·3”一般机械致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
凤翔区城关镇天隆汽修厂“5·3”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导致的一般机械致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载明】
2026年5月2日17时许,天隆汽修厂在维修一辆自卸农用三轮车时,负责人王某某和修理工纪某某、韩某某及朋友郭某某4人合力将车辆车厢抬起,使用1根规格为Ø50×1500mm的普通钢管,单侧支撑于车厢左侧底部,临时支撑车厢,未使用车辆自带的车厢安全撑杆两侧固定车辆,也未对车轮进行固定。由于维修无效果,王某某电话咨询凤翔区城关镇农用器具修理部的陈某某,陈某某答应第二天到汽修厂来维修。5月3日8时4分,王某某电话提醒陈某某来厂里后离开汽修厂;8时38分,陈某某进入汽修厂并开始维修作业,修理工纪某某帮忙递送工具;8时47分,纪某某离开维修现场;8时57分许,纪某某发现陈某某手机长时间响铃无人接听,便前往作业区域提醒,多次呼喊陈某某无回应,查看发现地面有血迹,陈某某趴卧于车辆右后轮位置,上半部分身体被压在车厢下面,车厢未完全落下,支撑车厢的钢管位置发生变化,失去了支撑作用。纪某某随即呼救,并与同事合力抬起车厢。陈某某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一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作业前未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作业人员作业前未对现场安全进行确认,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违规冒险进入车厢底部高危区域作业。二是临时支撑结构失效。涉事车辆车厢人力举起导致液压系统失灵,未按要求使用原厂机械式安全支撑,未采用措施固定车轮。现场使用普通钢管作为车厢唯一支撑,单侧单点支撑受力不均,并且无防滑、固定、限位装置,在车辆车厢自重压力及作业轻微震动影响下,钢管发生滑移、失稳、脱落,导致车厢在重力作用下瞬间快速坠落,直接挤压作业人员头部,造成致命重型颅脑损伤。
调查发现,天隆汽修厂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超能力承接机动车维修业务、技术力量严重不足,临聘人员安全管理失控,现场安全监护缺失等问题。凤翔区有关单位和行业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监管缺位。
【调查建议】
对天隆汽修厂主要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9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处分、处理。对天隆汽修厂予以立案处罚、行政处理,对4个监管单位(部门)进行问责。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调查组总结了三个方面的主要教训:企业发展重效益轻安全,基层安全监管流于形式,行业部门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同时,提出四项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压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机构建设和审管联动。(来源: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救援协调和调查统计科 翟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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