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执行案件中,经常存在一方个人债务未能履行,但是被执行人却有共同共有房产的情况。那么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能否强制执行?今天就这一问题进行阐明。
大山和小美是夫妻,大山因为需要承包矿业向邻居小河借款10万元,后因到期没有偿还借款,出借人小河将借款人大山诉至石泉县人民法院请求偿还借款10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还款的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后,被告大山仍拒不履行,原告小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大山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经过再次上门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大山有固定住所,据其妻小美称该住房系自己婚前财产,不能执行并拒不提供房产证,为此,执行局来到石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婚姻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大山的房产登记情况和婚姻登记情况。结果显示,大山和小美于2003年登记,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至今。同时,小美名下在2005年登记一套住房,房产证上明确记载共有人为大山。即被执行人大山有公有住房一套。
那么本案是否能强制性这套房产呢?
答案的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得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财产一旦被处置,强制执行的效力及于债务人享有的份额。也就是说:大山为投资而产生的债务,执行阶段虽然不能对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确认,但是执行共同共有的财产中对应份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本案可以对大山与小美共有房屋进行查封,也可以处置其财产份额。
如果小美申请执行异议?
共有人小美可以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进行权利救济,但是本案案外人小美如果申请执行异议,肯定会被驳回。因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中,隐含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被执行人配偶异议尚不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小美“火速”处分了房屋?
在收到查询结果后,完成查封时本院第一时间通知了共有人小美,小美对其配偶大山作为被执行人一事早已知情,如果小美在本案隐瞒本院私下处置共有房产的全部份额,大山则涉嫌构成《刑法》三百一十三条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罪,而小美属于共同犯罪,同样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温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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