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治建设 礼泉:法院民政建联动机制,携手实现“冷静期”功能

礼泉:法院民政建联动机制,携手实现“冷静期”功能

(朱刚)离婚冷静期是我国民法典中设立的一项新制度。旨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该制度初运行时,出现了诸如规避冷静期直接起诉离婚,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同时进行等问题,礼泉县人民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现并关注到这一现象,及时作出了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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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礼泉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亚军、院党组成员任君涛,带领立案庭两名同志,与礼泉县民政局局长罗造林、副局长付小龙、婚姻登记处主任刘新毓就离婚冷静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座谈并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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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一致对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起到的良好社会作用有了充分的认识,对冲动离婚、闪婚闪离、两愿离婚等社会现象进行了深入分析。在了解到民政局近年来协议离婚的数据概况和今年协议离婚的申报情况及基本流程后,礼泉法院与礼泉县民政局达成以下共识:是建立起法院与民政局日常联动机制。对于已经在民政局登记申请离婚的,冷静期内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增加告知书条款,明确告知当事人,非因法定事由或特殊情形,不得采取向法院诉讼等其他手段规避登记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规定。

就其他未尽事宜,建立起两个单位的长效协商机制,加强就婚姻类案件的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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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座谈,是礼泉法院针对《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新规定,切实提高“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的多元化婚姻家事矛盾的综治能力,减少因离婚时缺乏引导疏导致诉讼增多的一次积极探索和尝试。“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方面始终坚持的原则,也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特征,但同时,离婚自由也应坚持适度原则,离婚自由不能是无限的自由,因为个人的自由在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之间,要受到一定限制。

为离婚增加这一限制程序,让婚姻双方经过深思熟虑,给仍有希望的婚姻多一次的挽救机会;对于部分别有用心的通谋虚假离婚的当事人而言,也会因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而丧失时效利益,从而抑制虚假离婚,产生维护法律权威和婚姻家庭社会稳定的效果。(张 曼)

责编:朱刚   

编辑:武明/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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